(2016)内0627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高海军诉刘小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军,刘小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663号原告高海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刘小军,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军诉被告刘小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高海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陆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