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7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高海军诉刘小军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军,刘小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663号原告高海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刘小军,公民身份证号码不详,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军诉被告刘小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高海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陆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