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3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梁增威与深圳当纳利印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增威,深圳当纳利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3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增威。委托代理人:张同兵,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当纳利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OHNPAULPECARIC,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婉,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梁增威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当纳利印刷有限公司(下称当纳利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930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梁增威与当纳利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当纳利公司单方解除与梁增威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本案中,当纳利公司以梁增威在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以致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梁增威则辩称,其工作中虽存在失误,但系当纳利公司不合理安排其工作岗位所致,且造成损失的责任由其一人承担亦不公平。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均认可的事实,涉案工作失误的发生系因梁增威未严格遵照作业规范的要求操作所致,且该失误给当纳利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当纳利公司根据其经过合法程序制订的规章制度,解除与梁增威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情合理合法,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据此,原审驳回梁增威有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梁增威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梁增威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冼 朝 暾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国荣(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