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5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忠华、朱盼盼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华,朱盼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5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忠华,男,1978年8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阳信县。被执行人:朱盼盼,女,1983年7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阳信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中民四终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向申请人支付79200元及迟延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全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盼盼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佩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建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