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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蔡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707号申请执���人:雷某某,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段家镇。被执行人:蔡某某,女,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本院执行雷某某与蔡某某保证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96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蔡某某从2016年10月起,每月偿还雷某某1000元至偿还完全部借款为止,雷某某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被执行人如未按该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张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