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执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蔡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707号申请执���人:雷某某,男,195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段家镇。被执行人:蔡某某,女,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本院执行雷某某与蔡某某保证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107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296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蔡某某从2016年10月起,每月偿还雷某某1000元至偿还完全部借款为止,雷某某表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被执行人如未按该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张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