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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萍与白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萍,白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273号申请执行人张萍,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白雪,女,现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伊民初字第208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白雪在中国建设银行大柳塔神东小区支行开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白雪在中国建设银行大柳塔神东小区支行开设账户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白雪在中国建设银行大柳塔神东小区支行开设账户内47900元到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晓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