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民初57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陈阿钢与伍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阿钢,伍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731号之一原告:陈阿钢,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芹,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霞,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伍玉生,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原告陈阿钢与被告伍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1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陈阿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阿钢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计110元。审 判 长  秦 玲代理审判员  郭君雪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 瑶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