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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李高丽与李思然、苏碧玉、苏小扁、李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高丽,李思然,苏碧玉,苏小扁,李裴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2690号原告:李高丽,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英,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思然,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苏碧玉,女,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苏小扁,男,199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裴祥,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丽与李思然、苏碧玉、苏小扁、李裴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高丽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高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40元,减半后收取1870元,由原告李高丽负担。审 判 长  谢坤特人民陪审员  钟玉琴人民陪审员  陈文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明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