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杜吉彬与韩立坡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吉彬,韩立坡,河北巧益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2964号原告:杜吉彬,男,汉族,1989年3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刘郭村。被告:韩立坡,男,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平乡镇南柴村。被告:河北巧益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79550959J),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5号万象天成商务广场A座13层。代表人韩风海,总经理。原告杜吉彬与被告韩立坡、被告河北巧益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2016年9月28日,原告杜吉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杜吉彬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吉彬负担。审 判 长 许小玲代理审判员 李 燕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曹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