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柳州富石科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柳州富石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87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环城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振浩,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富石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中路193号1栋。法定代表人:蒋石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联合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富石科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2016)浙0503执876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503执876号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范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