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永康申请执行刘志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2执57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86年5月4日生,汉族,五台县台城镇人。被执行人:刘xx,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忻州市七一北路。申请人张xx申请执行刘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忻中民终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查明:刘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程序上终结对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忻中民终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树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