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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22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永康申请执行刘志国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2执57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86年5月4日生,汉族,五台县台城镇人。被执行人:刘xx,男,197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忻州市七一北路。申请人张xx申请执行刘xx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忻中民终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查明:刘xx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程序上终结对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忻中民终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树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晋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