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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卢占伟与魏向志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占伟,魏向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卢占伟,男,汉族,职工,住宁城县。被执行人魏向志,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卢占伟与被执行人魏向志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3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人民币0.543844万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魏向志下落不明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景 东审判员 陈国文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国 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