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执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罗昌林与张祖卫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昌林,张祖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7执954号申请执行人罗昌林,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张祖卫,男,195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普民四(民)初字第2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683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祖卫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炒股记录、无车辆,亦无社保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祖卫名下本市泾惠路XXX-XXX号(双)底层商铺,申请执行人罗昌林要求暂缓拍卖上述商铺。申请执行人罗昌林亦无执行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祖卫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07执95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单世平审 判 员 邱建忠人民陪审员 徐天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咏凌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