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隆回县司门前镇石山湾村村民委员会与隆回县鸿发蔬菜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回县司门前镇石山湾村村民委员会,隆回县鸿发蔬菜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366号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司门前镇石山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回县司门前镇石山湾村。负责人:魏先海,该村村主任。被执行人:隆回县鸿发蔬菜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隆回县人民政府蔬菜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曾和生。本院在执行隆回县司门前镇石山湾村村民委员会与隆回县鸿发蔬菜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隆回县鸿发蔬菜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隆回县司门前镇石山湾村村民委员会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高审判员 欧阳杰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肖 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