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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39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与陈奶发、吴雪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陈奶发,吴雪菊,张晨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1民初39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住所地福安市城关金山北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1857596413L。主要负责人:张光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文华,男,该行职员。被告:陈奶发,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吴雪菊,女,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告:张晨光,男,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福安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福安支行)与被告陈奶发、吴雪菊、张晨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福安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文华,被告张晨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奶发、吴雪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农行福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⒈陈奶发、吴雪菊偿还农行福安支行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9月29日的利息为7022.44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定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⒉张晨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陈奶发因种茶需要资金,于2015年2月4日向农行福安支行借款4万元,并由张晨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约定在2016年2月3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息。现陈奶发结欠农行福安支行借款本金4万元及相应利息。经农行福安支行多次催讨,但陈奶发仍拒不偿还。张晨光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陈奶发、吴雪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陈奶发与吴雪菊为夫妻,双方于1995年1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2月4日,陈奶发、张晨光与农行福安支行签订一份《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陈奶发向农行福安支行借款4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执行利率以借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0%确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张晨光为上述借款债权作最高余额为6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保证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同日,农行福安支行向陈奶发发放贷款4万元。截至2016年9月29日,陈奶发结欠农行福安支行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含罚息、复利)7022.44元,张晨光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因农行福安支行认为陈奶发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遂引起纠纷,由此成讼。以上事实有农行福安支行提供的陈奶发与吴雪菊的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欠款清单,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定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农行福安支行按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但陈奶发在借款履行期间届满后未依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农行福安支行作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陈奶发催讨到期借款本息,亦有权要求作为保证人的张晨光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所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讼争涉及的借款发生在陈奶发、吴雪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无证据表明该借款为陈奶发个人所负债务时,应认定为双方夫妻共同债务,吴雪菊应对其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农行福安支行的第一项诉请,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其第二项诉请,依据不足,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奶发、吴雪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支行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6年9月29日的利息为7022.44元,之后的利息按上述《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二、张晨光在最高债权额6万元限度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晨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奶发、吴雪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陈奶发、吴雪菊、张晨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方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许剑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 颖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裁判文书引用的法律条文: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