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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催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个体户杨中锋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个体户杨中锋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04民催30号申请人个体户杨中锋,住所地许昌市。委托代理人杨洋,男,汉族,住址河南省许昌县。申请人个体户杨中锋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7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中信银行深圳分行账务中心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深圳广田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83035元,出票日期:2016年1月20日,汇票到期日:2016年7月20日,收款人:个体户杨中锋,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个体户杨中锋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