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3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陈某坚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368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陈某坚,男,198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浦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21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3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坚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坚与同事杨某、黄某、蒋某在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某士多店门口打桌球,陈某坚与杨某发生口角打架,之后被其他同事劝开。陈某坚到附近一小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再次回到士多店门口与杨某对骂,陈某坚掏出水果刀刺向杨某颈部、腹部。经鉴定,杨某颈部、腹部锐器创,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次日凌晨,民警将被告人陈某坚抓获归案。本院意见被告人陈某坚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 决被告人陈某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1日至2017年1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晓 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安 首 霖书 记 员 林 晓 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