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刑终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应林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应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刑终109号原公诉机关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应林,男,生于1970年11月15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甘肃省临洮县人,2015年5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岷县看守所。岷县人民法院审理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应林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5)岷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应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12年9月18日,被告人刘应林在漳县新寺镇宣传邪教组织“门徒会”时,被漳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500元。2015年以来,被告人刘应林被邪教“门徒会”上级组织任命为天水小分会岷县分会点执事,跨县区管理“门徒会”岷县陈家崖教会,指导该教会开展邪教宣传工作,并任命岷县“门徒会”邪教人员陈某某为该教会执事,在陈某某的配合下管理该教会1号教会点(执事林某某)、2号教会点(执事闫彦清)、3号教会点(执事郎小平)、4号教会点(执事谭某某),指导这4个教会点的具体工作。在担任岷县分会点执事期间,被告人刘应林组织岷县部分“门徒会”邪教人员在岷县岷阳镇陈家崖村陈某某家中进行非法聚会活动,聚会期间刘应林给教会执事、教会点执事下发“门徒会”宣传音频、视频及纸质见证材料。按照邪教“门徒会”的“整村推进”计划,被告人刘应林欲在岷县组织建立19个教会点,并于2015年5月17日再次到岷县指导邪教“门徒会”开展工作。次日,岷县公安局民警在陈某某家中将准备聚会的刘应林抓获,同时扣押刘应林随身携带的“门徒会”宣传纸质材料1张,存有“门徒会”灵歌、天堂舞等资料的手机一部,有关“门徒会”宣传工作的笔记本一本。根据刘应林交代,办案民警从陈某某处扣押存有“门徒会”宣传资料的手机两部、播放器一个;从王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2015年5月21日,办案民警在刘应林的住处临洮县瑞丰小区D号楼1单元131室搜查到“门徒会”的得胜旗6面、工作汇报表33张、纸质见证材料2份。经定西市公安局网安支队依法对手机、播放器等涉案物品实施电子证据检查,刘应林、陈某某、王某某持有的手机、播放器中发现邪教图片、视频、音频文件。陈某某、王某某手机、播放器内的“门徒会”宣传资料均系刘应林所传。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户籍证明,证实刘应林的年龄、住址等个人基本信息。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和妻子林某某信奉“门徒会”,儿媳王某某2014年因信奉“门徒会”,被岷县城关派出所行政处理后就再没信过。2015年5月18日,在他家抓的那个人是临洮人、姓刘,是管理他们教会的。姓刘的人让他当陈家崖教会的执事,因他平时打工忙,发展人的事由林某某替他做。姓刘的人这次到他家来就是督促他们开展工作的。他们信神的人规定是不能出卖人的,详细情况他不说。他手机上的灵歌是他们上级组织传的,从他家查获的红色播放器是平时用来播放灵歌的。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9月11日,她因信奉“门徒会”被教场派出所治安拘留14天。2015年5月18日,从她家带走的那个男人姓刘、临洮人,姓刘的人是他们教会的上级负责人,这次来她家是让她去给别人宣传“���徒会”、在城区周围发展人员,同时也检查她发展陈家崖教会的情况。姓刘的人到她家来过两次,第一次是在2015年农历正月,来后就组织了一次“同工会”,让他们在城区发展教点。第二次就是被抓的这次,姓刘的人说,他来看一下他们发展人的情况,再就是当天晚上召集各教点的执事聚会,安排下一阶段的工作。在她家中搜查到的见证材料是姓刘的人上一次来时给的样本,让他们按照样本传抄见证,抄好后姓刘的人就收上去了。从她家中查获的白色联想牌1enovo手机是王某某的,手机上的灵歌是姓刘的人上传的;查获的“天降圣物工作汇报”、“天堂超市入货表册”、“天堂超市上交表”、“天堂超市看顾表册”也是姓刘的人给的,让她每次祷告完了填这些表。姓刘的这个人是岷县分会点的总执事,任命她为1号教点的执事。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嫁到陈某甲(陈某某儿子)家,就信奉“门徒会”。2015年3月,她因信奉“门徒会”被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拘留9日。姓刘的临洮人来过她家两次,第一次是2015年农历正月,来她家主要是找她公公安排宣传“门徒会”的事情,再就是检查近来工作的开展情况。第二次就是2015年5月17日来的这一次,也是来检查“门徒会”宣传工作情况的,并组织各教会点执事聚会安排工作的事情。当天姓刘的人到她家后,给她公公、婆婆讲有关宣传“门徒会”的事,当晚她听见打电话叫附近的信徒来她家聚会,5月18日还没来得及聚会就被公安人员带走了。姓刘的临洮人是陈家崖教会的上级执事,名字叫刘应林。她手机里的“门徒会”灵歌是2015年5月18日刘应林给她传的,大约有五、六十首。从她家搜到的“门徒会”见证材料一部分是别人给的,一部分是她照着原版抄写的,原版是��公公交给她的,她公公说是刘应林第一次来她家时给的,刘应林走后她公公让她抄写,她就照着原稿抄写了些。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她丈夫刘应林信奉“门徒会”,是两个月前离开临洮的,说他要去漳县、岷县,每年他都要出去几个月,从来不给她打电话。2015年5月21日,从她家(临洮县瑞丰小区D号楼1单元131室)搜到的有关“门徒会”宣传材料是她丈夫的。6、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他因信奉“门徒会”被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当时一起被拘留的还有临洮的刘应林和陇西的文某某。2012年之前,他们相互传过“门徒会”,他就认识刘应林。2012年农历4、5月,刘应林来到他家,给了他一卷塑喷的“得胜旗”。2012年9月,他们被漳县公安局拘留期满后,刘应林让他把放在家里的“得胜旗”烧掉,他回家后就把那一卷“得胜旗”烧了。7、证人谭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1998年开始信“门徒会”的。2008年,一个姓张的兄弟任命他做秦许教会的执事。2014年,张兄弟安排他到宕昌工作,负责哈达铺至舟曲的工作。2014年腊月,他听说张兄弟调到其他地方去了,岷县又换了一个总负责,是临洮姓刘的一个人,听教友说姓刘的人2015年正月来过岷县,召集他们安排部署“门徒会”的工作。他只知道岷县的组织体系是分会点、教会、教会点三级组织,分会点上面就是天水小分会。2015年以前,天水小分会派姓张的兄弟管理岷县、宕昌的教会工作,在岷县建立了十里教会、梅川教会、寺沟教会、闾井教会、西寨教会。2015年听说天水小分会选派临洮姓刘的人管理岷县的工作。8、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2005年信“门徒会”的,是谭某某给他传的。谭某某是秦许教会的总执事,指派他担任秦许教会3号���执事,安排他们每周六聚会一次,参与聚会的都是秦许教会的信徒。在他家搜到的“得胜旗”是谭某某安排他制作的,他家手机里的灵歌都是谭某某传的。9、被告人刘应林的供述,他是1999年信“门徒会”的,信仰后就在家里祷告。2012年9月,他去漳县新寺镇董某某家宣传“门徒会”时,被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当时他将制作好的20面“得胜旗”交给董某某,让董某某发展教会点时,把“得胜旗”也发下去,他和陇西的文某某在董某某家时被新寺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然后漳县公安局把他们治安拘留了5天,拘留期满后,他告诉董某某把剩余的“得胜旗”全部烧掉,之后他就再没管过漳县的工作。2014年农历八月,天水小分会的李兄弟来他家,安排他负责管理漳县“门徒会”的宣传工作,从2014年农历八月到2015年正月期间,他负责漳县的工作,共去漳县指���过两次工作,第一次是2014年农历八月,第二次是2014年农历腊月。后来,李兄弟让他接任岷县分会点的总执事,管理岷县各个教会的工作,还让他2015年正月去漳县殪虎桥,天水小分会的张兄弟在殪虎桥等他。他按李兄弟的指示在漳县殪虎桥和张兄弟见了面,张兄弟给他给了岷县陈家崖陈某某的电话号码,并指示他到岷县后打电话联系陈某某。同时给他说,那个地方已有九个教会点,让他再发展些。他到岷县联系上陈某某后,才知道陈家崖只有四个教会点,其余五个教会点空着,前任岷县分会点执事就是给他安排任务的张兄弟。到岷县的当天晚上,他打电话叫来闫彦清,再就是陈某某两口子,后又叫来谭某某(因其喝醉着,就让其回去了),他安排他们抓紧做工(传福音建教点),把空的五个教点补上,并指派陈某某主要负责陈家崖教会的工作,也就是陈家崖教会的执事。他给闫彦清、林某某、陈某某三人的手机上传了“门徒会”灵歌、天堂舞等,还给了一份手抄见证,安排他们互相传抄,并下发给各自教会点信徒,第二天他就返回临洮了。2015年5月17日,他第二次来岷县检查教会点的工作进展情况,来时带了“门徒会”工作记录表册四种、各三张,都是他自己绘制的样表,总共打印了12张表,全部交给陈某某、林某某了,并安排他们认真填写、作好记录。当晚,他给教会点执事打电话,让他们到林某某家开会,结果人都没有来。他就和陈某某、林某某商定18日晚上开会,要求各点执事全部参加,结果还没等到晚上就被抓了。按照上级的要求,每年他来岷县安排四次工作。这次来岷县按照“整村推进”计划,打算在岷县除了补建陈家崖教会下设的5个空教点外,还要在岷县城区发展建立14个教会点。他在临洮原计划建立7个教会点,现���只建了5个教会点。10、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2年9月18日,被告人刘应林因在漳县新寺镇晋坪村王家塄社董某某家中利用邪教活动危害社会,被漳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500元。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5年5月18日,岷县公安局民警从刘应林、谭某某、陈某某、林某某、唐某某处扣押“门徒会”宣传材料及手机情况;2015年5月21日,岷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刘应林家搜查并扣押“门徒会”宣传材料。12、宣传材料,证实被告人刘应林宣传邪教“门徒会”的情况。13、视频、音频记载复印件、短信留言、办案说明,证实案卷中的邪教图片、手机短信、音频、视频、电子书均从被告人刘应林持有的vivo牌白色手机中提取。14、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5月18日下午,岷县公安局民警在岷县陈家崖陈某某家将准备组织实施“同工会”的被告人刘应林抓获,并当场扣押刘应林的vivo白色手机一部、记录宣传工作的笔录本一本、记录岷县教点有关情况的材料一份。15、电子证据检查记录,证实经定西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电子物证检查,王某某、陈某某、刘应林持有的手机中载有邪教内容的图片、视频、音频文件。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应林无视国法,明知邪教“门徒会”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参加“门徒会”邪教组织宣传邪教“门徒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担任分会点执事,继续宣传、组织、发展邪教“门徒会”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应林犯罪情节虽然严重,但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邪教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刘应林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扣押的手机、播放器等物品(以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为准)予以没收。上诉人刘应林的上诉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法院对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已经当庭宣读、出示、并质证,本院审查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应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世全审判员 李 瑛审判员 邢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旭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