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黄静与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静,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905号申请执行人黄静。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涂国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静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口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黄静经济补偿金21020.22元、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7087.27元、社会保险损失9153.30元、失业保险损失8190元、邮寄费4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院的相关查询结果,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照准,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游向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