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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徐炳辉与刁献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炳辉,刁献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3051号原告:徐炳辉,男,汉族,1983年9月18日出生,大专学历,机关科员,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刁献志,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邢台市邢钢南区。原告徐炳辉诉被告刁献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徐炳辉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炳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炳辉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炳辉承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