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徐炳辉与刁献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炳辉,刁献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3051号原告:徐炳辉,男,汉族,1983年9月18日出生,大专学历,机关科员,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刁献志,男,汉族,1966年9月18日出生,住邢台市邢钢南区。原告徐炳辉诉被告刁献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徐炳辉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炳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炳辉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炳辉承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为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