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财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仁奎与房姣霞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仁奎,房姣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8财保350号申请人李仁奎,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房姣霞,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人称,2015年5月份,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苏州打工认识。2016年5月10日,双方开始同居生活,生活两个多月,被申请人不辞而别。当时订婚时申请人给付被申请人彩礼8万元。现与被申请人联系不到,也找不到被申请人。申请人李仁奎为保护其合法权益,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房姣霞在东明县邮政储蓄银行存款6万元,并提供本人所有的鲁R37E**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担保数额为6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仁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房姣霞在东明县邮政储蓄银行存款6万元一年。查封李仁奎所有的鲁R37E**号小型轿车一年。上述查封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买卖和设定抵押、担保等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