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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7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广东省浙江湖州商会与娄玮不当得利纠纷2016民辖终272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玮,广东省浙江湖州商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7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娄玮,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黄仲光,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逸贤,广东品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省浙江湖州商会,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姜同顺,会长。委托代理人:郭忠革、于丹阳,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1民初54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身份证住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集慧街18号102房,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权管辖。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