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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22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国军与被告闫小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军,闫小兵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122民初2933号原告:马国军,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被告:闫小兵(曾用名闫兵),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马国军与被告闫小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国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小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修理费用11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修车生意。2015年2月、2015年7月,被告在原告处修车,陆续欠原告修车材料费及工时费共计11300元,被告分别于2015年2月14日,2015年7月1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两张,写明欠到原告修理费、修车材料费、工时费共计11300元,承诺2015年年底付清,但到期后,原告催要,被告推诿,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闫小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经营修车生意。2015年2月14日,被告在原告处修车,花费65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欠到马国军修理费6500元2015年7月14日,被告又在原告处修车,花费48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载明欠到马国军修车材料及工时费4800元,出具欠条后,被告未偿还过欠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被告闫小兵曾用名为闫兵,姓名闫兵身份证号码为64022197512192119,现该姓名及身份证号已被注销。上述事实,依据原告当庭提交的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的车辆修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已履行了为被告修理车辆的义务,被告亦认可并给原告出具了欠修理费11300元的的欠条,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价款,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修理费11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闫小兵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闫小兵支付原告马国军修理费113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闫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祁 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海丽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分批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第1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