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唐刚、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刚,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贵州中鼎业能源有限公司,赫章县达依煤矿,何劲,谭建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唐刚,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6日,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XX,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厚明,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凉都大道一段,组织机构代码:56500196-7。法定代表人:何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中鼎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双水新区大威烟路南侧康馨园小区1栋1单元6层601号,组织机构代码:59419315-2。法定代表人:何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赫章县达依煤矿。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依达乡银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8017707-9。投资人:陈岳近,矿长。被执行人:何劲,男,汉族,生于1964年6月3日,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谭建鑫之夫。被执行人:谭建鑫,女,汉族,生于1962年9月1日,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系何劲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4)川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唐刚申请执行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贵州中鼎业能源有限公司、赫章县达依煤矿、何劲、谭建鑫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贵州盛鑫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贵州中鼎业能源有限公司、赫章县达依煤矿、何劲、谭建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35444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小川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