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执民字第6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嘉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嘉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嘉悦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嘉城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和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嘉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宣哲,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杭执民字第692-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36号。被执行人浙江嘉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32层04室(产权证2901室)。被执行人绍兴市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府山西路204-206号。被执行人浙江嘉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3203室。被执行人浙江嘉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精功大厦14楼。被执行人绍兴县和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岩街道越都名府会馆。被执行人绍兴嘉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武勋坊116号。被执行人宣哲,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李红,女,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执行(2015)浙杭执民字第692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申请执行浙江嘉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嘉悦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嘉城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和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嘉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宣哲、李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绍兴市嘉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69-93号(单号)地下一层至地上四层共98套房地产(包含已安装完成的机器设备、装修)进行了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人民币11040万元接受了上述财产抵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杭执民字第6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磊执行员 陆文军执行员 王 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玉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