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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66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韦某某诉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6644号原告:韦某某,汉族。被告:魏某,汉族。原告韦某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雪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慧英、代理审判员陈爽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02年自由恋爱相识,相处后才知道被告离过婚,有个女儿,而且是劳改释放人员。但由于被告对我关怀备至,我接受了被告,双方于2013年7月25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被告婚前就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刑,婚后被告又复吸了,而且被告在生活上对我不闻不问,也不回家,也找不到人,我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魏某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2年自由恋爱相识,于2013年7月25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感情不睦。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根据原告韦某某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生活琐事等双方间出现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真正破裂,故原告应给被告一个机会,双方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情谊,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共同携手挽救婚姻及家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韦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贾雪艳审 判 员  吴慧英代理审判员  陈 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孔斯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