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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颜洪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颜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功山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熊勇,行长。被执行人颜洪海,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安福县国税局干部,住江西省安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9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颜洪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颜洪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颜洪海在安福县国家税务局有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颜洪海在安福县国家税务局的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扣满20万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