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颜洪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颜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9执474号申请执行人安福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功山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熊勇,行长。被执行人颜洪海,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安福县国税局干部,住江西省安福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9民初7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颜洪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颜洪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颜洪海在安福县国家税务局有工资收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颜洪海在安福县国家税务局的每月工资收入4000元,扣满20万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朱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