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井红与李秋勤、李振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井红,李秋勤,李振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453号申请执行人王井红,女,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秋勤,男,农民,住东明县。被执行人李振龙,男,农民,住东明县。王井红与李秋勤、李振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秋勤、李振龙赔偿申请人王井红财产损失500元,连带赔偿申请人王井红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5095.3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5347.23元(含执行费134),下剩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现申请人已领走案件款15213.23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8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逯 鸣审 判 员 杜军义代理审判员 董付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赵星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