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民初50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兴春与南京宜而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春,南京宜而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5064号原告杨兴春,男,汉族,1979年1月生,云南省昭通市人。被告南京宜而美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552062082R。地址: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239号1601室。法定代表人邱翔。原告杨兴春诉被告南京宜而美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杨兴春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春要求撤回对被告南京宜而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兴春撤回对南京宜而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5元,由原告杨兴春自愿承担,余款人民币112.5元退还原告杨兴春。代理审判员 石晶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邹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