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中电成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中电成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莱蒙达集团有限公司,卢飞舟,朱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江新城市民街**号尊宝大厦金尊*层*****层及***层。负责人:丛军,行长。被执行人:浙江中电成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桃花弄*号***室。法定代表人:卢飞舟,总经理。被执行人:浙江中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曙光路**号世贸中心写字楼*楼6F。法定代表人:朱超。被执行人:莱蒙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曙光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朱益飞,董事长。被执行人:卢飞舟,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朱超,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浙江中电成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莱蒙达集团有限公司、卢飞舟、朱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9501381.02元、执行费人民币74907元,合计人民币9576288.02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法清偿本案全部债务,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本案债务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据该和解协议已履行了人民币846000元,其余尚未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17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 帆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