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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红与被执行人苗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苗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女,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苗壮,男,1970年10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红与被执行人苗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苗壮于2016年8月4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红借款本金5万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苗壮负担,剩余5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李红。保全费用550元由被告苗壮负担。本案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现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02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初贵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玉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