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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南平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范陈旺、陈秋青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陈旺,陈秋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南平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法定代表人吴建财,总经理。被执行人范陈旺,男,汉族,1985年10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政和县。被执行人陈秋青,女,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关于南平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范陈旺、陈秋青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52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5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