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6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黄春霞与王昌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霞,王昌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6479号原告:黄春霞。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祥。被告:王昌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霞诉被告王昌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霞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春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