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103民初64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黄春霞与王昌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霞,王昌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6479号原告:黄春霞。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绍祥。被告:王昌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霞诉被告王昌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春霞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春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霞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