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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1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登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登高,王爱武,林国产,鲍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1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69031-7,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萧江镇永乐路468-474号。法定代表人:杨学寿,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登高,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王爱武,女,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执行人:林国产,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鲍春来,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登高、王爱武、林国产、鲍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林国产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建兴路37号房屋、萧江镇丽江花园1幢1504室房屋、萧江镇肖振路房屋三间;依法查封了查封被执行人黄登高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菜场街120号房屋一间、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国产在平阳县佳利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占有的100%股份,投资额为50万元正、温州宣建控股有限公司占有的60%股份,投资额为3000万元正、查封了被执行人鲍春来在平阳县博乐塑业有限公司占有的100%股份,投资额为200万元正。但上述财产均无法变现。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黄登高尚欠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林国产、鲍春来、王爱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述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申请执行费12400元。申请执行人平阳县恒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上述财产变现后或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6执14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