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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8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8275号原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70区留仙三路6号鸿威工业区C栋厂房1楼。法定代表人万峰。委托代理人唐赫,身份证住址海南省儋州市国营八一总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鱼林村榄坑经济合作社厂房A、B栋。法定代表人谢秋华。原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威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佳惠(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