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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执11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成奎与龚正辉、陈少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奎,龚正辉,陈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2执1192号申请执行人:刘成奎,男,汉族,1967年11月24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龚正辉,男,汉族,1959年8月3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被执行人:陈少堂,男,汉族,1952年5月8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刘成奎与龚正辉、陈少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徐恒山审判员  许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