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02民初2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小美、郑定亲与林明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美,郑定亲,林明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02民初2638号原告李小美,女,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郑定亲,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林明长,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赣东大道12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美、郑定亲与被告林明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美、郑定亲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美、郑定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为865元,由原告李小美、郑定亲李小美、郑定亲负担。审判员 郑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嘉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