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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22执3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李焕权、赖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焕权,赖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22执344号申请执行温爱科,男,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李焕权,男,汉族,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广西××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赖志强,男,汉族,1979年2月5日出生,住广西××县××号,身份证号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6)桂0922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温爱科申请执行李焕权、赖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工商、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922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良彬审判员  邱玉亮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健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