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3财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卢美凤与沈丁山、夏小萍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2016财保246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美凤,沈丁山,夏小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83财保246号申请人:卢美凤,住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常峰、湛少桥,广东增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沈丁山,住湖北省崇阳县。被申请人二:夏小萍,汉中,住湖北省崇阳县。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卢美凤与沈丁山、夏小萍金融房屋买买提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6)穗仲案字第9044号],申请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552294.45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30日将上述申请移交我院,本院依法予以办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沈丁山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翡翠绿洲湖滨路10号10栋201房的房产(登记字号:14登记12326143);二、冻结被申请人沈丁山在下列银行开设的帐户内的存款552294.45元:在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95×××77、62×××22)。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限内不得转让、抵押、赠与、藏匿、毁坏等。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若保全标的物在增城地区外的,则需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钟巧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