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与郑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1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地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栾恒菊。委托代理人:孟虹,女,1974年1月11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郑杰,女,1972年10月17日出生,住临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81民初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