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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2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宜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宜章县看守所。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宜检公诉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永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1月2日至9日,封某某纠集李甲、李某某等人与李某甲(已判刑)纠集被告人李某及李某乙(已判刑)等人一起在宜章县长��乡长村圩市场开设赌场,并从庄家处抽取费用。以封某某为首的石山村股东联系庄家坐庄,用扑克牌“开对子”的形式,吸引他人赌博;李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负责提供场地、赌场秩序及放哨。公诉机关用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宜章县公安局侦查员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2日至9日,封某某纠集的李甲、李某某等人与李某甲(已判刑)纠集的被告人李某及李某乙(已判刑)等人一起在宜章县长村乡长村圩市场开设赌场,并从庄家处抽取费用。以封某某为首的石山村股东联系庄家坐庄,用扑克牌“开对子”的形式,吸引他人赌博;李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等人负责提供场地、维护赌场秩序及放哨。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6月2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2005)宜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宜��县公安局侦查员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通过其亲属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上述事实有《湖南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李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廖拾金代理审判员  王 晖人民陪审员  樊友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淑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实体法《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二、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