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4民初5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喻勤勤与钟响红、蔡秋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勤勤,钟响红,蔡秋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5867号原告:喻勤勤,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被告:钟响红,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蔡秋玲,女,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喻勤勤与被告钟响红、蔡秋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喻勤勤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勤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163元,减半收取计7582元,由原告喻勤勤负担。审判员 段政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司建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