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4执91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柳州市旺堂投资有限公司、易国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旺堂投资有限公司,易国华,广西船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柳州市国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91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旺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法定代表人丘岳堂,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易国华,男,1959年12月18日生,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广西船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法定代表人李先松,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国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邕路法定代表人易国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作出的(2016)桂0204民初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易国华位于柳州市柳邕路269号柳州声福国际五金机电城1栋17-7、8号房屋,查封了丘岳堂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坐落于柳州市航银路25号航星苑6号房屋。后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本院(2016)桂0204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桂0204执9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易国华位于柳州市红光小区一区5栋3单元5-2号的房屋。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6)桂0204民初81号民事裁定书对易国华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柳邕路269号柳州声福国际五金机电城1栋17-7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本院(2016)桂0204民初81号民事裁定书对易国华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柳邕路269号柳州声福国际五金机电城1栋17-8号房屋的查封。三、解除本院(2016)桂0204执911号执行裁定书对易国华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红光小区一区5栋3单元5-2号房屋的查封。四、解除本院(2016)桂0204民初81号民事裁定书对丘岳堂所有的坐落于柳州市航银路25号航星苑6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 饶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卫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