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林桂旺与施宏武、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桂旺,施宏武,程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林桂旺,男,汉族,1982年11月29日出生,住闽侯县。被执行人施宏武,男,汉族,1983年7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程玉清,女,汉族,1987年4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申请执行人林桂旺与被执行人施宏武、程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339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施宏武、程玉清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桂旺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事项:要求被执行人施宏武、程玉清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2年7月17日起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扣除被执行人已支付的利息10000元),本案诉讼费7270元,公告费56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施宏武、程玉清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纳入失信名单)、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施宏武、程玉清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向福州市房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施宏武、程玉清的房产登记信息,经查,尚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2015年5月20日和2016年8月17日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国土、船舶、工商等部门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施宏武、程玉清在上述部门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向申请人林桂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在2016年8月29日前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施宏武、程玉清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到期债权等情况,但申请执行人林桂旺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施宏武、程玉清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到期债权等情况,目前被执行人施宏武、程玉清去向不明,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339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祖泰执行员 吴明烽执行员 刘备战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江燊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