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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2民特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童云龙、许诗意等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云龙,许诗意,王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2民特252号申请人:童云龙,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强,系桐庐县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许诗意,女,199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申请人:王林娟,女,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童云龙与申请人许诗意、王林娟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林星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童文龙与申请人许诗意、王林娟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10月8日经桐庐县人民调解委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许诗意应归还童云龙借款15000元,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合计16500元,定于2016年10月20日、2016年11月20日、2016年12月20日前各支付5000元、5000元、6500元,童云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若有一期逾期,童云龙有权就未到期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许诗意支付从2014年11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王林娟对上述条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