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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行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东莞市益双盛植绒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益双盛植绒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人民政府,徐善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9行终1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益双盛植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石厦仙村仙江路***号**栋。法定代表人:郭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海峰,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城区东城大道社保大楼。法定代表人:邹联,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敏嘉,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伯鑫,广东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号。法定代表人:梁维东,市长。委托代理人:林伟忠,东莞市法制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吕文祺,东莞市法制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徐善植,男,汉族,1974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宁县。委托代理人:周军,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欣宏,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上诉人东莞市益双盛植绒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人民政府、徐善植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行初2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莞市益双盛植绒制品有限公司因无法找到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东莞市益双盛植绒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莞市益双盛植绒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诉人东莞市益双盛植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东莞市益双盛植绒制品有限公司已经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2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立凡审 判 员  张志强代理审判员  叶俏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添伟第1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