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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8民初4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奇点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永康市图奇工贸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奇点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永康市图奇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8民初4555号原告:杭州奇点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文路358号13楼1320室。法定代表人:蔡逸君。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马云。被告:永康市图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唐先镇夏杜曹村竹园小区61号。法定代表人:曹郡毅。被告: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白云工业功能分区云东路5号第5层。法定代表人:陈皓。原告杭州奇点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永康市图奇工贸有限公司、永康市杰泽工贸有限公司著作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杭州奇点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奇点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奇点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