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黄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敏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2323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敏,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广东省罗定市。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7月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余文峰,浙江义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第2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献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敏及其辩护人余文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左右,被告人黄敏在明知“Bio-Oil”商标(注册证第9553327号)系他人注册商标,在未获得“Bio-Oil”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位于义乌市国际商贸城26382店面内,接受“ib”(另案处理)的“Bio-Oil”商标品牌按摩油订单7万余套。后“ib”将7万余套标有“Bio-Oil”商标的包装盒、瓶子及说明书等送至被告人黄敏处,被告人黄敏则从广州美博城购得按摩油并进行包装。2015年10月14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黄敏位于义乌市长春二区20幢3号地下室的加工点内查获标有“Bio-Oil”商标的按摩油成品、包装盒、瓶子、说明书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1796元。2016年7月1日,被告人黄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本院查明事实与检察院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敏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租房合同书、投诉书、承诺书、扣押物品代为保管证明、扣押物品代为保管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及公证、认证,商标注册证,到案经过,自首表现意见书,户籍证明,证人方某的证言,证人黄敏的供述,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敏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敏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有悔罪表现,请求能对其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扣押在案的假冒“Bio-Oil”商标的按摩油成品、包装盒、瓶子、说明书等物,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献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玲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