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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60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6055号原告:王某甲,女,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乙,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小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