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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6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曹海元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海元,石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石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26执32号申请执行人曹海元。被执行人石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石楼县城内东征纪念馆附近,法定代表人:张秋生职务:理事长。申请执行人曹海元与被执行人石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晋11民终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石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将申请人曹海元从个人征信系统的黑名单中删除,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晋1126执第32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由石楼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晓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