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执1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明宁与被执行人张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宁,张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04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宁,男,196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张荣明,男,1963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执行人李明宁与被执行人张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作出(2015)六程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荣明自愿于2016年2月4日给付5000元,于2016年10月1日给付27000元。后李明宁未能按照上述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张荣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周跃兵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查找了起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及工商登记资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和当事人具体下落,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116执10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王 敏执行员  黄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秋雨